【解析】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既然小杨已经随了父亲的姓,未经杨先生同意就不得擅自更改。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小杨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中可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李女士未经杨先生的同意,擅自将孩子更名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明洲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