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墨江南
黑色旋风
紫色梦幻
绿之印象
春意盎然
蓝色天空
浩气长存 英雄不朽—
国翰科技
百脑汇八月微粉福利
UID:100746
机动车转让即便未登记,受让方权利优先
先举个例子↓↓↓在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交易中,如果转让人(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转让人对外还对(王五)有负债没有偿还,并且转让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
那么,(王五)能不能主张用这辆机动车来抵偿(张三)欠他的债务呢?
或者说,这时候的(王五)和(李四)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以案说法:
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简单来说,(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没有登记,法律应该优先保护(李四)的权利。
离婚判决房产产权变更不受登记影响
当下,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特别是房产的分割。那么,法律判决书生效之后,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是不是意味着法律判决生效之日开始就已经实现了产权的变动?对此,司法《解释》给予了肯定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不动产未经同意发生物权转移认定无效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物权法第101条确立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即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表述较为简单,远远不能解决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方法等重要问题,还导致实践运用及司法判断标准不一、尺度各异。为此,《解释》通过六个条文、分别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起始条件、同等条件的认定、行使期间、主体范围以及裁判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有高度可操作性。
其中第九条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法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明确,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街区制”带来的诉讼将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对“新建住宅推广街区制”作出回应称,此举可能会造成一些纠纷进入法院,法院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好并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程新文表示,法院既要执行法律也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政策上升到法律需要一个过程,对业主权益的保护,相信法律上会有妥善的顶层设计,司法机关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UID:100796
X BOX-ONE 分享有奖
滨海100试吃团 蛋糕DIY
【年货团】干果各种惊爆价
亲子蛋糕DIY团招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