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房产归个人所有, 法院为何还要查封?
朱先生:婚姻存续期间我和汤某共同以汤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 2013 年 10 月,我与汤某约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我所有,但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离婚后汤某向张某借款50 万元,因没有偿还被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的时候,查封离婚协议约定归我所有的房子。请问,离婚协议已约定房子为我所有,为什么法院还要查封?
◎ 解答:
《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我国《物权法》对房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按照朱先生提到的至今房产的所有权依然登记在汤某名下,所以法律上仍视为汤某的财产。当汤某与张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主张合法权利时,法院可依法处置该房产。
本律师在此特别提醒: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一方所有的,承受方应催促转出方第一时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免后期出现权利受侵害的情形。
(解答律师 张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