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天津市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而成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至今。
按照这一条例规定,天津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含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婚后5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是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6年的;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从外地迁入天津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经怀孕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